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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主体

栏目:公司新闻发布时间:2025-11-18访问量:0次
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主体

一、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主体

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是证明责任主体。

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就像甲起诉乙还钱,甲主张有借贷关系且乙没还,甲就得拿出借条等证据,不然诉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但在特殊侵权等案件里,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由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这是原则的补充,为了实现公平。

二、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主体有哪些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需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不存在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一般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双方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纠纷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会倒置,如环境污染侵权等,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三、民法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呢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常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主体的情形有: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等。

这些特殊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至关重要。在普通案件中,主张方承担着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然而在特殊侵权等案件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则的补充,发挥着平衡公平的作用。例如在一些产品责任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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